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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21司惩157号

民事决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0-10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纪建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2019)湘0121司惩157号 被拘留人纪建仁,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本院在执行纪建仁执行案中,查明纪建仁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纪建仁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