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2019)湘0121司惩157号 被拘留人纪建仁,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本院在执行纪建仁执行案中,查明纪建仁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纪建仁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来自:
民事决定书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2019)湘0121司惩157号 被拘留人纪建仁,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本院在执行纪建仁执行案中,查明纪建仁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纪建仁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