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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110执2159号

东方万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申请尚枫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28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方万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尚枫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110执2159号

申请执行人:东方万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李春祥,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尚枫淋,男,汉族,1984年1月6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东方万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尚枫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尚枫淋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应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尚枫淋银行存款21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晓晨(院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梦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