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2执16145号
被执行人:李舟,男,198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8)京0102刑初97号刑事判决执行李舟犯合同诈骗罪一案,被执行人应交纳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并退赔人民币三百四十五万九千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划拨了其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728.69元。4、本院对在案扣押的机动车两辆采取了执行措施,所得变价款共计14000元。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凌 翥
审判员 郑炳汝
审判员 罗胜利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蒋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