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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05民督57号

张某、李某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08-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05民督57号

申请人:张某,女,1990年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

申请人:李某,男,1990年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申请人张某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债权人张某申请支付令,应当由债务人李某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张某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周子善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