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05民督57号
申请人:张某,女,1990年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
申请人:李某,男,1990年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申请人张某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债权人张某申请支付令,应当由债务人李某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张某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周子善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