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482执153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育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08083686X5。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男,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士伟,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66年3月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路某某,女,1966年4月8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宋某,女,1965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阮某某,女,1968年1月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某某、路某某、宋某、阮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做出的(2018)豫0482民初10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在按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482执15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鹏飞
审判员 孙洪涛
审判员 金根周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志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