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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325执895号

王心悦与倪韬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1-28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事
当事人
王心悦;倪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新2325执895号

申请执行人:王心悦,女,汉族,1985年4月25日出生,住奇台县。

被执行人:倪韬,男,汉族,1974年3月14日出生,现住奇台县。申请人王心悦与被执行人倪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奇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2325民特54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7000元(不含逾期利息及执行费用),已结执行标的0元,未结执行标的87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6月21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新2325执89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对方当事人应当在申请执行期间内向奇台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热合麦提·铁木尔

审判员 达   建   军

审判员 陈      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   雅   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