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新2325执895号
申请执行人:王心悦,女,汉族,1985年4月25日出生,住奇台县。
被执行人:倪韬,男,汉族,1974年3月14日出生,现住奇台县。申请人王心悦与被执行人倪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奇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2325民特54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7000元(不含逾期利息及执行费用),已结执行标的0元,未结执行标的87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6月21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新2325执89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对方当事人应当在申请执行期间内向奇台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热合麦提·铁木尔
审判员 达 建 军
审判员 陈 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 雅 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