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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执2540号

深圳市德润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王淮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1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德润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王淮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9执254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德润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茜坑社区观澜大道19号9栋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8672033K。 法定代表人金丰琦。 被执行人王淮南,男,汉族,1980年3月15日出生,住址贵州省毕节市。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德润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淮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9民初64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淮南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34410元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滕树全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