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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91执8564号

许瑞瑞;河南新合鑫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07-31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瑞瑞;河南新合鑫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豫0191执8564号河南新合鑫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你与许瑞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的(2019)豫0191民初66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瑞瑞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以房屋总价款657115元为基数,按照日0.01%的标准计算,自2016年6月1日起计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梧桐街35号9号楼2单元18层144号房取得不动产登记(首次登记)受理凭证之日止);

二、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376元,申请执行费380元。开户银行:中信银行郑东新区支行户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31×××66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