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881执恢2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吴晓玲,女,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秦朝,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吴晓玲与秦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秦朝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文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解舒童 来源:百度“”
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晓玲与被执行人秦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881执恢2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吴晓玲,女,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秦朝,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吴晓玲与秦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秦朝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文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解舒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