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91民初530号
原告:烟台清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于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琳,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万民,男,1977年出生,满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和静,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常佩(实习),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清源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万民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清源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烟台清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 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白亚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