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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691民初530号

烟台清源物流有限公司与李万民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06-12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当事人
烟台清源物流有限公司;李万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91民初530号

原告:烟台清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于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琳,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万民,男,1977年出生,满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和静,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常佩(实习),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清源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万民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清源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烟台清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 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白亚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