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03执1533号
申请执行人:王飞,男,汉族,1980年8月29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联系。
被执行人:李青松,男,汉族,1979年12月2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联系。 本院在执行王飞与李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青松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青松银行存款315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宣圣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文 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