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1503执1533号

王飞、李青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飞;李青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03执1533号

申请执行人:王飞,男,汉族,1980年8月29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联系。

被执行人:李青松,男,汉族,1979年12月2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联系。 本院在执行王飞与李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青松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青松银行存款315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宣圣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文 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