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22民初730号
原告:梁德立,男,195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大海,博爱县鑫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智洲,男,196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
被告:张守志,男,195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二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柏树,博爱县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梁德立与被告张智洲、张守志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李云霞
人民陪审员 秦金环
人民陪审员 孙金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继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