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121执异3号异议人陈远正,男,汉族,1956年5月11日生,住舞阳县。异议人赵兰,女,汉族,1956年6月11日生,住舞阳县。执行
申请人:程祖玲,女,汉族,1983年8月22日生,住固始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祖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远正、赵兰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陈远正、赵兰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陈远正、赵兰称:请求依法终止拍卖申请人陈远正所有的位于舞阳县保和多保秦路东侧房地产一处,房产证号:00××**。理由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执行一案,已于你院受理,舞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7日作出豫(2016)豫1121执331号及(2018)豫11执恢37号之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申请人陈远正的房地产一处,提出异议申请四点:
一、因申请人的该房产用地属舞阳县保和乡保和村的土地,该土地属集体性质,房屋产权证也是集体产权证,不是国有产权证,所以,不能抵押。
二、此房是我名下唯一一处房产,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押。
三、买受人赵留涛以407880元人民币的最高价竞得不合法。因该房产属集体产权,而赵留涛(身份证号410开头,而保和村的身份证号是411开关)不属于本集体成员,所以,该买受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四、该房产我也从来未在房管部门作过抵押登记,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请求拍卖该房产的行为缺乏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终止对该房产的拍卖。
本院查明,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于2015年11月13日向执行申请人程祖玲与被申请执行人陈远正、赵兰出具(2015)郑黄证执字第005262号公证书。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向舞阳县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送达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异议人陈远正所有的位于舞阳县保和乡保秦路东侧房地产一处(房产证号00××**)。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作出豫(2016)豫1121执331号及(2018)豫11执恢37号之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该处房产。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10时至2019年4月11日10时止在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公开变卖,2019年2月13日17时46分53秒,该房产被赵留涛以407880元竞价购得,赵留涛于2019年2月20日17时16分15秒缴纳尾款,根据公告该房产拍卖执行程序结束。另查明异议人程远正、赵兰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本案中,异议人异议人程远正、赵兰提出请求依法终止拍卖申请人陈远正所有的位于舞阳县保和多保秦路东侧房地产一处,房产证号::00××**且异议时间在房产交易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故,本院对异议人程远正、赵兰请求依法终止拍卖申请人陈远正所有的位于舞阳县保和多保秦路东侧房地产一处,房产证号:00×**6号不予支持。综上,异议人程远正、赵兰对上述涉案房屋不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程远正、赵兰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
审判长 王联合
审判员 马肖飞
审判员 蔡新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许小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