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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623执555号

马树荣与呼雅格图、娜仁图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0-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树荣;呼雅格图;娜仁图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623执555号申请人马树荣,男,汉族,1941年11月10日出生,住址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被申请人呼雅格图,男,蒙古族,1969年11月13日出生,住址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被申请人娜仁图娅,女,蒙古族,1969年12月9日出生,住址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本院执行申请人马树荣与被申请人呼雅格图、娜仁图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内0623民初32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马树荣于2019年6月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娜仁图娅在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查干陶勒盖西街悦民雅筑4-1-102、面积220.09㎡,产权证号133021500280有抵押,被申请人呼雅格图与娜仁图娅工资已被另案冻结,本院于2019年6月10轮候冻结被申请人呼雅格图与娜仁图娅工资账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21日达成和解协议,待被申请人呼雅格图与娜仁图娅被解冻后恢复执行,申请人马树荣同意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内0623执55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代志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鸣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