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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执2586号之三

中山市志合电机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天龙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1-01-01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山市志合电机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天龙电器有限公司;熊清杰;熊天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2072执258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志合电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凤镇安乐村创源路******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90115245G。

法定代表人:梁居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绮平,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山市天龙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凤镇安乐村创源路****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24864526P。

法定代表人:熊清杰。

被执行人:熊清杰,男,196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执行人:熊天龙,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粤2072民初16253民事调解书,三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71504.6元、违约金30000元、案件受理费1865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公安交警车辆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管理机关及相关金融机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依法轮候查封熊天龙名下位于中山市东凤镇凤安路3号万科金色家园3幢2402房的房地产,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房地产因系轮候查封,本院暂不能处理。另查明,被执行人中山市天龙电器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11月停止经营,其租赁的经营场地已解除租赁合同返还给出租人,原经营场地未遗留有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已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暂不能处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瞿 兵

审判员 方振华

审判员 许双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冯艺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