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924执1612号
申请人:王霞伟,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执行人:上海丰麟物流有限公司射阳分公司,住所地射阳县,实际经营地射阳县经济开发区大海食品场内。
负责人:唐娟申请执行人王霞伟依据江苏省射阳县射劳人仲案字第(2019)第82号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上海丰麟物流有限公司射阳分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该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上海丰麟物流有限公司射阳分公司于本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王阿成支付工资440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账户已被冻结;3.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查封;4.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5.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6.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还款,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长履行还款义务,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祁洪标
审判员 王泰昌
审判员 龚宏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陶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