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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231执7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苏晓冬与被执行人李凤才、李海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0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晓冬;李凤才;李海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231执75号

申请执行人:苏晓冬,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拜泉县拜泉镇光辉街二委**。

被执行人:李凤才,男,195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三道镇镇群心村

被执行人:李海涛,男,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三道镇镇群心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苏晓冬与被执行人李凤才、李海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黑0231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任立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继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