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1421执27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中县支行。地址:绥中县。
法定代表人:王晓森,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李绍龙,男,1978年11月10日生,住址绥中县。
被执行人:董艳茹,女,1981年11月27日生,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董柏,男,1986年11月22日生,住址绥中县。
被执行人:朱红,女,1986年8月25日生,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杨青贤,男,1960年4月28日生,住址绥中县。
被执行人:胡桂清,女,1964年1月26日生,现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中县支行与上述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李绍龙拖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中县支行贷款本金60369.44元及利息、罚息;杨青贤拖欠贷款本金60378.46元及利息、罚息。董柏、朱红对上述四位被执行人负联保责任。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偿还了部分欠款。经调查、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辽1421执27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丁 进
人民陪审员 万贺芝
人民陪审员 郭 璐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邓立军 相关法条索引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