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津0101执1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郭小钧,男,198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晓芳,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晔,女,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静安区。本院在执行郭小钧与被执行人王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按照本院(2018)津0101民初1591号事判决书确定的事项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晔名下有车牌号码为沪L×××**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上述车辆底档,由于无法实际查找到车辆,所以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工商、不动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措施。目前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 韬
审判员 沈伟光
审判员 贾 鑫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雷志鹏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