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803执779号
申请人: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
法定代表人:徐建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伟,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王登山,男,汉族,1957年1月1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执行人:左金凤,女,汉族,1956年10月6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登山、左金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基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而向本院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803执7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同新
审判员 王亚琳
审判员 陈国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美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