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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802执155号

梁秋富、覃正强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梁秋富;覃正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802执155号

申请执行人:梁秋富,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

被执行人:覃正强,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 申请执行人梁秋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8)桂0802民初26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覃正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一案,本院已于2019年1月15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覃正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土地登记、公积金登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覃正强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债权4102元(含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已强制执行到位1587.61元,剩余2564.39元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覃子颜

审 判 员 葛 娟

审 判 员 刘江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蒙美君

书 记 员 郑春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