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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1229执267号

江耀、游波胜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24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
当事人
江耀;游波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229执267号

申请执行人:江耀,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被执行人:游波胜,男,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现住地广西大化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耀与被执行人游波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1229民初1348号、(2019)桂12民终5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游波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游波胜向申请执行人江耀双倍返还定金264.588万元,返还预付款67.706万元,共计332.294万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338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35629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以(2018)桂1229执保166号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游波胜在广西大化新亚硅业有限公司享有的29%的股权,期限为一年。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江耀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股权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游波胜在广西大化新亚硅业有限公司享有的29%的股权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建聪

审判员  覃 敏

审判员  唐 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韦映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