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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6民初3753号

安盼与刘问堂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1-2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安盼;刘问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1**民初3753号

原告:安盼,女,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刘问堂,男,195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未到庭)原告安盼与被告刘问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过渡费10440元(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每月1160元);2、请求被告按照拆迁协议约定返还原告每人65平米住房产权归原告所有;3、请求被告按照拆迁协议约定返还原告20平米的门面房的产权及集体经营分红归原告所有;4、根据庙店村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实施方案安置补偿优惠政策(回迁安置一次性奖励3个月过渡费;回迁房屋未装修补贴120元每平米);5、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刘问堂之子刘尧与原告曾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8月30日协议离婚。2012年10月1日原告所在村组拆迁,按照拆迁协议约定每人分得65平米住房及20平米门面房,过渡费由户主领取,原告多次催要,拒不支付,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无答辩,在庭审结束之后,其女婿杜峰到法庭表示,因被告身体不适未到庭,其对此案件意见如下:过渡费就是原告主张的数额,但被告不予支付,其理由是要此款折抵原告与被告之子所生小孩之抚养费。关于65平米房屋及20平米商铺,拆迁协议就是这样约定的,但被告未领取到手,故不同意其诉请。            原告围绕自己诉请提交如下证据:1、离婚协议书一份,证明原被告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就拆迁所得利益进行了约定,约定:拆迁后原告得征地费56000元整,住房65平米,门面房20平米,过渡费16800元;电视、电脑归原告所有,其他归被告所有;2、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王寺街道庙店村回迁安置工作实施方案一份,证明原告回迁之后的利益;3、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各一份,证明原告系被告村组的合法村民,依法享有拆迁利益,之前原告过渡费已经通过诉讼取得,现原告仅主张其未领取到的部分。本院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规则对原告提交的第一份及第三份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对原告提交的第二份证据,本院依法不予认定。 根据原告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2018年6月19日之前)及被告均系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王寺街办庙店村村民。

原告安盼与被告之子刘尧曾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8月30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但原告并未将户口迁出。2012年,原、被告村组土地被国家征用,其拆迁利益有:每人65平米住房及20平米商铺、过渡费(拆迁时一次性补贴30个月,每月每人560元;2015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每月860元;2018年7月1日至今,每月1160元)等。

原告与被告之子离婚时,支付了原告一部分拆迁利益,现原告主张的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的过渡费10440元已由被告领取,经原告催要,未予返还原告。另查,原告所得拆迁利益:65平米住房及20平米商铺,此利益并未发放至被告处。  

本院认为,原告系被告村组合法村民,与被告系一户,被告刘问堂系户主。被告领取原告过渡费之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于原告要求确认65平米住房及20平米商铺的产权归原告所有,此系国家就原告村组拆迁给原告之补偿,此系原告之个人财产,故本院对此产权依法予以确认;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拆迁安置奖励及装修补贴一节,因还未回迁,被告亦未领取相应款项,故对此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刘问堂一次性返还原告安盼过渡费10440元。

二、原告安盼享有因长安区王寺街办庙店村拆迁所得的65平米住房及20平米商铺的所有权。

三、驳回原告安盼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61元,原告安盼已预交,由被告刘问堂承担1800元,由原告安盼承担261元。如果被告刘问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纪胜利

人民陪审员     姚  静

人民陪审员     乔小利 二0一九 年  六  月 十七 日   书  记  员     贺美荣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