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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083刑初133号

王福利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07-16
所属地区
山东省乳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王福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鲁1083刑初13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福利,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乳山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乳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福利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乳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君、纪伟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福利到庭参加诉讼。乳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2月9日5时许,被告人王福利酒后驾驶鲁K×××××号小型普通客车顺省道207由南向北行驶至乳山市台依村路口时,与由国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被告人王福利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王福利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8mg/lOO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福利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福利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福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上述事实,有乳山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肇事现场照片、肇事车辆照片、抽血照片、酒精呼气结果检测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书、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经过,被害人由国某的陈述,证人姜某的证言,被告人王福利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福利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福利认罪认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福利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本院在量刑时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福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  李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程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