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26执757号
申请执行人:韩晓强,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
被执行人:陈全明,男,汉族,1969年9月12日出生,住延津县。本院在执行韩晓强诉陈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9)豫0726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献学
审判员 王志勇
审判员 姜志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