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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26执757号

韩晓强、陈全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1-05-13
所属地区
河南省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晓强;陈全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26执757号

申请执行人:韩晓强,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

被执行人:陈全明,男,汉族,1969年9月12日出生,住延津县。本院在执行韩晓强诉陈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9)豫0726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献学

审判员  王志勇

审判员  姜志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