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1执11025号申请执行人张志昂,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张晓元,北京恒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艺术节基金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京市劳动人民文化宫太庙。法定代表人田建平,董事长。张志昂与中国艺术节基金会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2民终93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30462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中国艺术节基金会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存款、无不动产登记、无车辆登记、无证券登记信息、无保险登记信息、无外投资及分支机构等财产。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464531元,扣除相应执行费人民币27045元后将剩余案款人民币2437486元发还申请人。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2民终935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惠楠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许 冬
书 记 员 李宇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