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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202民初2612号

宗凤云与石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08-07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宗凤云;石小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甘1202民初2612号

原告:宗凤云,女,汉族,陇南市武都区人,住武都区。

被告:石小云,男,汉族,陇南市武都区人,住武都区。 原告宗凤云诉被告石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宗凤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小云经法庭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宗凤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石小云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整,向原告支付2%的利息8400元,直至债务全部清偿完毕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14日,被告称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现金叁万元,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宗凤云现金人民币30000元整,借款人石小云,但被告不守信用,经原告多次催要,2018年6月5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石小云承诺分三期还清:第一期于2018年7月28日还11000元、第二期于2018年8月28日还12000元、第三期于2018年9月28日还12000元。但被告却一拖再拖至今未实现承诺。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上述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预证明原、被告身份信息及主体适格;2、借条、还款计划书,预证明2017年7月14日被告石小云向原告借款30000元,2018年6月5日被告向原告承诺还款时间的事实。 被告石小云未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借条及还款计划书符合有效证据的要件,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袁智平介绍认识,2017年7月14日,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在原告处借款30000元,原告向被告交付现金30000元,被告同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到宗凤云人民币现金叁万元整(30000)若不按时偿还,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借款人:石小云,2017.7.14。”2018年6月5日,经原、被告及袁智平三人核算,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一份,载明“……按三期还清共计人民币叁万伍仟元,第一期于2018年7月28日还壹万壹仟元元、第二期于2018年8月28日还壹万贰仟元、第三期于2018年9月28日还壹万贰仟元,还款人:袁智平、石小云,2018.6.5”。后被告并未按照约定时间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后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还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石小云在原告处借款30000元,有其签书的借条为证,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被告石小云应当按照约定时间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石小云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还款承诺书中双方核算本息共计35000元,该5000元的利息并未超出年利率24%,对于该5000元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其他利息,因借条并没有关于利息的约定,原告亦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由被告石小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宗凤云借款本息共计35000元。 案件受理费760元,由被告石小云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曾利宏

人民陪审员 王甫华

人民陪审员 雍小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巩龙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