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781民初850号
原告:满洲里市扎区猛犸宾馆。经营者:张保铭,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满洲里市扎区猛犸宾馆业主,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矿区东风街恒泰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志强,该宾馆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占京,内蒙古援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满洲里秀山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鄂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满洲里市扎区猛犸宾馆诉被告满洲里秀山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洲里市扎区猛犸宾馆(经营者张保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9.25元,减半收取564.88元,由原告满洲里市扎区猛犸宾馆(经营者张保铭)自行负担。
审判员 张旭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婧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