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4225执177号
申请执行人:张晓瑛,女,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裕民县。
被执行人:王奎,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裕民县。
被执行人:乔进宝,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裕民县。 申请执行人张晓英与被执行人王奎、乔进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裕民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新4225民初106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晓英于2019年6月19日向裕民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张晓英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4225执1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武 艺 勇
审判员 张 中 秋
审判员 赛热哈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