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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4225执177号

张晓瑛与王奎、乔进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裕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1-28
所属地区
裕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张晓瑛;王奎;乔进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4225执177号

申请执行人:张晓瑛,女,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裕民县。

被执行人:王奎,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裕民县。

被执行人:乔进宝,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裕民县。 申请执行人张晓英与被执行人王奎、乔进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裕民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新4225民初106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晓英于2019年6月19日向裕民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张晓英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4225执1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武 艺 勇

审判员 张 中 秋

审判员 赛热哈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