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3968号
申请执行人:朱芳,女,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李光辉,,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执行朱芳与李光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案件所涉腾房事项已执行完毕。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李光辉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光辉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劲松
审判员 韩毅强
审判员 张瀚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振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