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723执535号申请执行人刘继超,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被执行人任礼兵,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申请执行人刘继超与被执行人任礼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灌云县人民法院2018年8月27日作出的(2018)苏0723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被告任礼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刘继超劳务费人民币14000元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按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地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3月2日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1日、5月9日依职权提起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房地产等信息进行查询,其名下小额银行存款已被本院依法网络冻结,被执行人其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至被执行人所在地址进行拘传,被执行人家中无人,本院留有传票及张贴悬赏公告,但被执行人未按传唤期限内到庭进行谈话、履行义务。该案目前未执行14000元,执行到位标的0元。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和执行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本院仍然依据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定期“四查”,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依据职权恢复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亦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9)苏0723执5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何义清
审判员 梁 亮
审判员 葛海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 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