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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03执11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李述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07-31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李述同;李鸣建;李兴锋;谭延平;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03执11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益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865563777L1-1。

负责人:杨博剑,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亮,男,1987年4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连君,男,1960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

被执行人:李述同,男,1971年9月9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被执行人:李鸣建,男,1984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被执行人:李兴锋,男,1976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被执行人:谭延平,男,1983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被执行人: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织机构代码:68171396-1。

法定代表人:徐德成,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与被执行人李述同、李鸣建、李兴锋、谭延平、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703执111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京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馨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