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482执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宏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曹桥街道曹桥南路**,组织机构代码:795585371。
法定代表人:褚玉根。
被执行人:吴明真,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宏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明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482民初4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宏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1月0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吴明真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宏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6745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40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吴明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吴明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吴明真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吴明真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吴明真名下的车牌为皖R×××××、皖R×××××、皖R×××××的车辆,本院已登记轮侯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吴明真银行存款27050元,扣除执行费5462元、案件受理费3406元、罚款1350元,申请执行人浙江宏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受偿16832元;另,被执行人吴明真直接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宏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款82606.8元。截至2019年6月22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99138.8元、案件受理费3406元及执行费5462元,尚有执行款268011.2元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明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吴明真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吴明真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并于2019年2月1日对吴明真实施布控措施。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吴明真采取了限制出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宏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吴明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482执1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浙江宏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执行人吴明真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纪彩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海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