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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4执2973号

王梓谦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06-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曾丽冰;王梓谦;北京鼎耀千翔广告有限公司;王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4执2973号

申请执行人:曾丽冰,女,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

被执行人:王梓谦,女,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被执行人:王岚,女,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被执行人:北京鼎耀千翔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中国外文大厦B座12层。

法定代表人:王梓谦。本院在执行曾丽冰与王梓谦、王岚、北京鼎耀千翔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现因双方达成长期执行和解。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京0114执29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有昌

审判员  李洪生

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潇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