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108民初2375号
原告:石家庄市通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倩。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琳。
被告:张坷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云奇。 原告石家庄市通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才教育公司)与被告张坷鑫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才教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路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琳,被告张坷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云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通才教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原告通才教育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由法定代表人路倩和股东创办,后来被告通过朋友找到路倩说想入股,合伙壮大公司。碍于朋友面子,路倩并未直接拒绝,但是后来接触下来,公司另外一个股东坚决不同意吸收被告作为服东参与经营。于是路倩直接告诉被告,拒绝与其合作,故被告怀恨在心,将原告仲裁到石家庄市裕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石家庄市裕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没有调查清案件情况的前提下,违背事实,于2019年4月出具了裁决书,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裁决书严重违背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无奈之下,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予以支持。 被告张坷鑫辩称,2017年10月份,被告通过招聘形式受聘到原告处工作,刚开始去时,任幼儿园老师,月工资2000元加奖金,在工作四个月后,因原告的工作场地办公室紧张,原告让被告负责后勤管理,以及在其他老师缺岗时代课,工作时间统一由原告管理,工作时间远超过正常时间8小时,通过原告证据也可看出,即使在下班后,被告也在为原告工作,通过被告的证据显示,幼儿园做横幅、宣传收费等后期工作都是在原告的管理下,被告具体实施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多次要求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拒绝,这次发生纠纷的起因是原告要求被告随原告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路倩去外地培训,培训费用原告并未告知要求被告承担,在培训完毕后,因保险问题双方发生纠纷,被告要求辞职,原告无正当理由扣下被告的当月工资3500元,为此,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通才教育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教育软件的开发及销售,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企业形象设计,企业管理咨询,会议及展览展示服务。自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张坷鑫多次为原告购买美术材料,被告为原告介绍幼儿园、老师,原被告之间存在多笔转账。后双方之间发生纠纷,2019年1月7日张坷鑫向石家庄市裕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请求裁决确认张坷鑫与通才教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张坷鑫通过招聘于2017年10月份到通才教育公司处工作,任培训机构老师,基本工资2000元加奖金。张坷鑫在通才教育公司处工作期间,通才教育公司一直未与张坷鑫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也未给张坷鑫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张坷鑫2018年12月13日离职,通才教育公司仍未给张坷鑫缴纳社会保险并欠发张坷鑫一个月的工资加奖金计3500元。张坷鑫索要工资,通才教育公司拒付,因此发生纠纷。通才教育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张坷鑫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委员会依法裁决。2019年3月15日,石家庄市裕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裕劳人裁【2019】第8号裁决书,裁决:张坷鑫与通才教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董事会决议、员工手册,证明公司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15日、公司的内部规定及劳动合同情况。被告称董事会决议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无关,被告自始没见过员工手册,也不知情,对被告没有约束力;原告提交了公司考勤表、工资表及转账凭证、劳动合同,证明被告不是原告的员工,被告对上述证据均不认可,不能证明被告不是原告的员工;原告提交美术材料清单及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与被告张坷鑫的聊天记录,证明被告在肯德基上班,被告经常为原告购买价格低的美术材料,原告向被告转款材料费,被告不受原告的管理不是原告的员工,被告认为原告因工作场地紧张,实行的弹性工作制,被告根据原告的安排,购买东西、倒班,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报名费转账凭证、被告的工资发放情况、原告负责人路倩与被告之间转款情况。原告对其提交证据均不认可,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存在同一天分多次转账情况,与工资发放常理不符,认为被告与原告负责人路倩转款系被告为原告介绍幼儿园、老师的居间费和条幅制作费,并非工资,且认为被告在聊天中多次承认在肯德基上班。
本院认为,员工手册是公司必备的行为规范之一,是企业规章制度、企业文化的浓缩,既是企业进行内部管理的规范,也是员工个人工作规范、行为规范的指南。对原告提交的员工手册,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提交的员工手册,关于考勤管理,公司的岗位不同,上班时间也不相同;全职教师上班准确时间为9:00-12:00,下午14:00-18:00,兼职教师上班时间根据排课时间而定;关于薪资的支付,薪资每个月15号计发上个月工资,如果15号正好为休息日或节假日,则提前发放。根据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路倩与被告之间的转账记录以及被告提交的工资发放情况,原告给被告张坷鑫的报酬并未按照员工手册规定的定期发放,并且存在同一天多笔支付报酬的情况,不符合工资发放习惯和原告的员工手册制度。庭审中被告辩称被告实行弹性工作制,是否在工作时另行在他处参加劳务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路倩与被告的聊天记录显示,被告多次称自己在肯德基上班,能够证实被告在肯德基上班的事实,故被告抗辩不符合事实,本院不予采信,因此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原告石家庄市通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坷鑫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被告张坷鑫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1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郭爱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天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