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1执18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博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龙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聂本勇,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笑影,女,1995年8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北京世纪博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安俊玲,女,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交城县。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博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俊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2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共计58.046万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依法预查封了被执行人安俊玲购买的登记在山西当代红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号×幢×单元×层×号房产一套。山西当代红华置业有限公司同意本院拍卖房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经网络询价产生的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了网络询价,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询价结果为人民币1753480元,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询价结果为1573477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询价结果为人民币1842294.22元,确定参考价为1723083.74元。上述房产经工行融e购平台第一次拍卖,结果流拍。工行融e购平台第二次拍卖中,竞买人郝晓龙(身份证号码×××)于2020年1月9日在拍卖中以人民币1210000元的价格竞得上述房产。本院发还山西当代红华置业有限公司及华夏银行按揭款649158.57元,扣除执行费8205元后,余款552636.43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及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公积金及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2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宋旭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媛媛
书 记 员 王雪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