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326执恢257号
申请执行人:武某,男,汉族,住淅川县。
被执行人:曹某,男,满族,住淅川县。申请执行人武某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26民初131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曹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淅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6民初13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洪照执行员 :田季刚执行员 :陈冠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钰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