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723财保27号
申请人:芜湖卓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道南翔万商商贸物流城一区。
法定代表人:韩政。
被
申请人:青阳县龙骏家园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庙前镇高源村村部。
法定代表人:张运飞。 申请人芜湖卓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阳县龙骏家园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芜湖卓韦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阳县龙骏家园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并依法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芜湖卓韦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青阳县龙骏家园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邵然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宁凯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