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11执152号
申请执行人:袁凤婷,女,1958年1月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薛忠,男,1968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袁凤婷与薛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做出的(2018)苏0111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薛忠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收取原告袁凤婷款人民币343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9元,由被告薛忠负担。因被执行人薛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袁凤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薛忠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房产权属登记,本院依法轮候查封其名下车牌号为苏A×××××的长城牌车辆,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时无法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薛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未执行到位34629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9)苏0111执152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执行笔录、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其名下车牌号为苏A×××××的长城牌车辆,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时无法处置。此外,本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薛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9)苏0111执152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111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盛宝霞
审 判 员 吴明龙
审 判 员 马 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邢啸天
书 记 员 石业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