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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02执392号之三

张殿永、魏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12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殿永;魏杏;怀灿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602执39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张殿永,男,汉族,1976年12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凤台县。

申请执行人:魏杏,女,汉族,1977年7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执行人:怀灿,男,汉族,1971年1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殿永、魏杏与被执行人怀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殿永、魏杏于2019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怀灿偿还借款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及线下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找,发现被执行人怀灿名下仅有银行存款9253元可供执行,其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皖SC99**号汽车已于2019年1月18日被查封,因被执行人怀灿一直未找到,导致其名下的皖SC99**号汽车无法控制。本院于2019年2月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怀灿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怀灿名下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张殿永、魏杏,申请执行人张殿永、魏杏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柏永生

审判员  范心正

审判员  吕迎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友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