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828执1100号申请执行人白艳明,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龙头山镇头板村**,身份证号:1326291***********。被执行人于艳卉,女,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吉上村**,身份证号:1308281***********。关于白艳明申请于艳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828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白艳明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828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丛熠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荟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