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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828执1100号

白艳明、于艳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07-11
所属地区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白艳明;于艳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828执1100号申请执行人白艳明,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龙头山镇头板村**,身份证号:1326291***********。被执行人于艳卉,女,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吉上村**,身份证号:1308281***********。关于白艳明申请于艳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828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白艳明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828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丛熠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荟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