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执异56号 异议人:陈志芳,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住所地晋江市。
负责人:陈立新,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福建协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刘玉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协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林建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泉州市至诚纤维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林清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孙栋梁,男,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被执行人:孙彩红,女,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被执行人:丁金龙,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回族,住晋江市。
被执行人:丁贵兰,女,1977年12月31日出生,回族,住晋江市。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晋江分行)与被执行人福建协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兴公司)、福建协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泰公司)、泉州市至诚纤维织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诚公司)、孙栋梁、孙彩红、丁金龙、丁贵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陈志芳对本院限制其高消费等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异议人陈志芳自愿提出了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陈志芳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陈志芳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金玲
审判员 蔡佳民
审判员 张鸿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丁锦烽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