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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612执617号

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刘晓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07-26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刘晓东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612执61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被执行人:刘晓东,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申请执行人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晓东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612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94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查询了不动产部门(包括房产、土地),有储蓄业务的金融部门、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阿里巴巴和京东),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但一直查找不到,且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再未查询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贺加贝

审判员  李海涛

审判员  肖德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玉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