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浙0603民初6472号

青藤物业有限公司与尹文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07-09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藤物业有限公司;尹文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3民初6472号

原告:青藤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鉴湖景园南会馆(**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69385645X6。

法定代表人:沈来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国,该公司员工。

被告:尹文香,女,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青藤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尹文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青藤物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藤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寿宝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庞彩燕

书记员  李琼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