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1004民初4106号
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小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朝兵,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镇,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潘华福,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被告:卓黄胜,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华福、卓黄胜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尚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