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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828执61号之三

单青松、尹丽文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07-11
所属地区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单青松;尹丽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828执6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单青松,女,1963年9月30日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尹丽文,女,1966年9月20日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关于申请执行人单青松与被执行人尹丽文个人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冀0828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尹丽文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通祥街支行的存款14100.00元,并对尹丽文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通祥街支行的存款继续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8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志新

审判员  朱立军

审判员  窦永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德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