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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381民初1679号

杜广林与江业坤、徐秀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杜广林;江业坤;徐秀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黑0381民初1679号

原告:杜广林,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该村。

被告:江业坤,男,198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

被告:徐秀坤,女,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虎林市。

原告杜广林诉被告江业坤、徐秀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广林、被告徐秀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业坤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杜广林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1600元,本息合计21600元;3、被告负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现已离婚。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8年7月22日以修车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利息为一分,2019年1月1日前还清借款本息。但被告不讲信誉,逾期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暂时无钱为由拒绝。现原告爱人患病需要住院手术,急需用钱,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本息21600元,以解原告燃眉之急。

被告徐秀坤辩称,借款属实,我与被告江业坤离婚的时候约定本案债务由被告江业坤偿还,因为财产都给被告江业坤了,我也承担了一部分债务,所以我不同意偿还原告的借款。被告江业坤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杜广林提交的证据一:2018年7月22日借款协议原件一份,证实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月息1分的事实。

被告徐秀坤对该证据没有异议,但是被告徐秀坤与被告江业坤离婚的时候约定该借款由被告江业坤偿还。2.被告徐秀坤提交的证据一:被告徐秀坤与被告江业坤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各一份,证实被告江业坤、徐秀坤离婚时约定,本案借款由被告江业坤偿还,被告徐秀坤承担其他债务。原告杜广林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认为借款主要是因为被告徐秀坤在原告这里的信用度,原告借给二被告钱,而且原告也不知道二被告离婚。3.被告徐秀坤提交的证据二:被告徐秀坤与原告电话录音一份,证实在被告江业坤、徐秀坤离婚后,被告徐秀坤告诉原告杜广林的借款由被告江业坤偿还,原告杜广林回答知道这个事了。原告杜广林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徐秀坤是在原告向二被告要钱之后告知的,原告当时没有认可,也没有同意被告江业坤自己偿还。被告江业坤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上述三份证据形式要件齐全,且能相互印证,故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江业坤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以上所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8年7月22日,被告江业坤、徐秀坤向原告杜广林借款20000元,并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其内容为: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有关事项协议如下:1、借款金额20000元,利息为月利率1分。2、还款时间2019年1月1日前全部本息还清。如到期不能还清借款,由担保人负责偿还。3、借款用途为家里维修车。4、本协议双方签字之日生效。被告江业坤、徐秀坤在乙方(借款人)处签字。2018年11月29日,被告江业坤、徐秀坤离婚,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和债务进行了分割。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江业坤、徐秀坤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1600元,本息合计21600元。

本院认为,被告江业坤、徐秀坤向原告杜广林借款,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在案佐证,且原告能够说明借款交付等详细情况,被告徐秀坤亦对原告所述予以认可,故原告与被告江业坤、徐秀坤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已经履行交付借款的义务,被告江业坤、徐秀坤应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借款协议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现原告要求被告江业坤、徐秀坤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1600元,本息合计21600元的诉讼请求,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2019年1月1日前全部还清本息,现原告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主张权利,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徐秀坤主张其已与被告江业坤解除婚姻关系,二被告已对所欠原告债务进行内部分割,应由被告江业坤承担案涉借款本息,虽被告江业坤、徐秀坤在本案审理前解除婚姻关系,但案涉借款系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且有借款协议在案作证,案涉借款本息依法应当由二被告共同偿还。被告徐秀坤关于已向原告杜广林电话告知借款本息由被告江业坤承担,自己不应再承担还款责任这一主张,虽原告对被告徐秀坤电话告知一事没有异议,但并未认可放弃对被告徐秀坤主张债权,本院对被告徐秀坤关于不承担案涉借款及利息的抗辩主张,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江业坤、徐秀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杜广林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1600元,本息合计21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计170元,由被告江业坤、徐秀坤负担。此款原告杜广林已经预交,二被告给付上述款项时,需根据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淑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思思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共同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