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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03执恢279号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屠玉华、王同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05-29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苏0703执恢279号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你单位申请执行屠玉华、王同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港商初字第12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本案实体终结。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