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苏0703执恢279号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你单位申请执行屠玉华、王同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港商初字第12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本案实体终结。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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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屠玉华、王同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苏0703执恢279号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你单位申请执行屠玉华、王同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港商初字第12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本案实体终结。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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