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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03执156号之四

连云港市连云区融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大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陈红花、伏彩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07-17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连云港市连云区融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连云港大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陈红花;伏彩文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703执156号之四

被执行人:连云港市连云区融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

被执行人:连云港大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陈红花,女,1975年05月1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伏彩文,男,1971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依据:本院(2018)苏0703民初2196号民事调解书关于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连云某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连云港大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陈红花、伏彩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703民初21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9年01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需要长期履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国栋

审判员  王会金

审判员  何宝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贺成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