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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322民初2051号

梨树县万发镇守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王野、张立元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07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梨树县万发镇守信农民专业合作社;王野;张立元;刘晓燕;齐红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吉0322民初2051号

原告:梨树县万发镇守信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徐俊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胜,男,1959年3月19日生,汉族,现住梨树县。

被告:王野,男,1987年4月5日生,汉族,现住梨树县。

被告:张立元,女,1988年1月25日生,汉族,现住梨树县。

被告:刘晓燕,女,1988年8月14日生,汉族,现住梨树县。

被告:齐红帅,男,1986年8月25日生,汉族,现住梨树县。

原告梨树县万发镇守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王野、张立元、刘晓燕、齐红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梨树县万发镇守信农民专业合作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立元、刘晓燕、齐红帅到庭参加诉讼,王野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梨树县万发镇守信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野、张立元立即给付欠款本金50000.00元及月利1.2分,利息结算到此款全部给付为止;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晓燕、齐红帅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28日被告王野、张立元由被告刘晓燕、齐红帅两人担保在原告处借款50000.00万元,并签订社员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利息为月利1.2分,逾期未还追加50%利息,到还款日期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处要取此款,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拒不给付,无奈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张立元辩称:我与王野是夫妻关系,是孙守忠用我们俩的名办的一笔贷款,是刘晓燕和齐红帅担的保,还有一笔是用刘晓燕和齐红帅名字贷的款,我俩给担的保,具体给贷多少钱没告诉我,就让我们签的字,孙守忠告诉我们什么都不用管了,钱也没看到,我们也没花到,这笔钱我们没有能力偿还,我们管孙守忠叫大舅,都是屯亲。刘晓燕、齐红帅辩称:我与齐红帅是夫妻关系,是孙守忠用我们俩的名办的一笔贷款,是张立元和王野担的保,还有一笔是用张立元和王野的名字贷的款,我俩给担保的,具体贷多少钱没告诉我,就让我们签的字,孙守忠告诉我们什么都不用管了,当时他说这钱他还,钱也没看到,我们也没花到,这钱我们没有能力偿还,我们管孙守忠叫大叔,都是屯亲,我和王野是姑表亲。王野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野与张立元系夫妻关系,刘晓燕与齐红帅系夫妻关系。2016年5月28日,梨树县万发镇守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王野、张立元、刘晓燕、齐红帅签订《社员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王野、张立元向梨树县万发镇守信农民专业合作社借款500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7年5月28日,借款年利率14.40%,逾期按借款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刘晓燕、齐红帅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期满后,王野、张立元未按合同约定返还借款本息。

本院认为,梨树县万发镇守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王野、张立元之间借贷关系清楚,王野、张立元应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梨树县万发镇守信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求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刘晓燕、齐红帅作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所述,梨树县万发镇守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王野、张立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给付梨树县万发镇守信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28日起,按本金50000.00元,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时止);

二、刘晓燕、齐红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00元由王野、张立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瑞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洪波 关注公众号“”